《文体用品及零部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的总体要求》国家标准讨论会

 依据国家标准《文体用品及零部件  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的总体要求》之标准文稿的实际完成情况,2015821日,该项国家标准的第三次起草组讨论会议,在厦门市夏商怡翔酒店如期召开。

参加本次国家标准讨论会议的起草单位(排序不分先后)主要有: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、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宁波北仑海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、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、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、伟士(厦门)体育用品有限公司——共10个标准起草单位的14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。

威海光威集团有限公司的标准起草人员,因为其它工作事项与本次会议的冲突,没能参加本次会议。

本次会议由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综合业务部主任元天翔先生主持。会议宣布开始,并介绍了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们之后,本次会议随即进行和完成了如下的会务内容。

一、对《总体要求》之标准文本进行了详细的讨论

本次会议首先在标准文本主笔单位——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维嘉工程师的牵头下,进行和完成了对标准文本的具体讨论。

并且,经过5个多小时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的详细讨论之后,终于对标准文本的具体内容,达成了共识性的修改意见。

二、对《总体要求》标准后续工作的安排意见

本次会议对文体用品管控VOC《总体要求》标准文本进行讨论之后,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综合业务部的元天翔先生,随即安排和说明了《总体要求》标准项目的后续工作。其中包括:

1、本次讨论会议之后,应将“标准文本修改稿”在起草组范围内,及时地进行邮件式的沟通,以利切实保障标准文稿的科学合理性。

2、安排了对VOC限量要求的“试验验证”工作。并且,在征求了大家的意见之后,随即对项目的试验验证提出了如下的安排意见:

1)采用“气候舱法”的试验验证,由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负责;而采用“顶空法”的试验验证,则由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予以负责。

2)试验验证所需要的样品,主要由下列的起草单位提供:

a)厦门康乐佳和山东汇祥——负责提供健身器材的橡塑类零件;

b)伟士(厦门)公司——负责提供羽网球之球拍手柄零件;

c)上海红双喜公司——负责提供乒乓球之“球拍皮”零件;

d)宁波北仑海伯公司——负责提供钓具之渔线轮零件;

e)深圳齐心集团公司——负责提供文具用品的文件夹(袋)零件;

f)浙江广博集团公司——负责提供文具用品的相册零件;

3)上述各单位所提供的试验样品,均必须是“最新制造”或“最新采购”的相关零部件,以利保障不是“放置时间过长”、而具有VOC气体释放的零部件。

4)上述各单位所提供试验样品的具体时间,均应当由“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”和“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”主动与上述样品提供单位进行联系之后——即时提供、不得拖延

5)该项国家标准项目的试验验证工作,必须在9月底之前完成。同时,并应输出正规性的《试验验证报告》。

3、在完成项目的试验验证工作,并对“VOC限量要求”进行及时的修改之后,该项目向全国行业“函件式征求意见”的工作程序,必须在1015日之前完成。同时,并应按照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之有关规定,输出合格的《征求意见汇总表》。

4、对于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,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,还应按照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之规定,“穿插和交叉式”的及时完成标准项目的《编制说明》等必要性文件。

5、该项国家标准项目的审查工作,初步计划在201510月底之前完成。而其项目的报批工作,则计划在11月中旬完成。